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告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受理「被舉發人: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高頻無線之周邊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受理「被舉發人: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高頻無線之周邊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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