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793號債權人 林順明 債務人 葉燕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