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1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先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23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
8年度審易字第196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先禾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先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48號、第732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97號、第10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4月15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街○○號4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4月17日凌晨1時57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在桃園市○○區○○路○○○號,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先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本應徹底戒絕
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參108年度毒偵字第2379號卷,第4頁反面至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白色結晶1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1包(含包裝袋1只)│0.9990公克(含1袋),淨重合計0.75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7588公克。││││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2頁)。│└──┴───────────┴────────────────────────────┘附表二: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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