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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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聲請人 柯宏樹 即債務人代理人 吳文豊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王裕南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之17日給付。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民國00年出生之債務人未婚,名下無任何財產,於民國(下同)99年間起受雇於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年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93,493元,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16,124元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100年10月19日所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3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5,000元,24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六年,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清償成數為17.75%(360,000÷2,027,676),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之17日給付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足資變賣,其上開收入於負擔自己每月之生活必要費用11,309元外,僅剩下4,815元(16,124-11,309=4,815),卻願意縮減生活費用後,以每月5,000元,每三月一期15,000元之方式清償債務,故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依上開條文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此外,(一)債務人於100年2月24日聲請更生,其聲請更生前二年即98及99年之收入,為136,703元及193,493元,合計共330,196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按,是債務人上開六年清償總額為360,000元,顯已逾上開聲請更生前二年之總收入。
故依消債條例53條第1項第3款及第64條第2項第4款等規定,不得延長為8年;(二)本院於101年2月14日以上述更生方案如本院認債務人有未盡力清償而轉為清算程序,函請各債權人表示意見,除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不同意轉為清算程序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數額已達全數債權之62.8%,均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四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每期清償數額(每││││三個月為一期)│├───────┼─────────┼────────┤│國泰世華銀行│168,435│1,246│├───────┼─────────┼────────┤│花旗銀行│840,510│6,217│├───────┼─────────┼────────┤│中國信託銀行│97,971│725│├───────┼─────────┼────────┤│滙誠第一公司│236,687│1,750│├───────┼─────────┼────────┤│滙誠第二公司│6,480│48│├───────┼─────────┼────────┤│萬泰銀行│286,780│2,121│├───────┼─────────┼────────┤│玉山銀行│48,424│359│├───────┼─────────┼────────┤│富邦資產公司│342,389│2,534│├───────┼─────────┼────────┤│總計│2,027,676││├───────┼─────────┼────────┤│每期清償總額││15,000│├───────┼─────────┼────────┤│清償成數│17.75%││├───────┴─────────┴────────┤│備註:││依據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銀行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