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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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夢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夢慧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例如修正後新舊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若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核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得以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受刑人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於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應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且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搶奪等22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各以101年度簡字第19號、101年度訴字第38號、101年度訴字第196號、101年度訴字第199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100年度訴字第1096號、101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9號判決,以及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5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及就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就如附表編號七至九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就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就如附表編號十三至十七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及就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三至十二、十六至十八、二十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一、二、十三至十五、
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於102年3月15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三)從而,聲請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及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應補充「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156號、第2180號」及「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370號」,及如附表編號七至九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應補充「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55號、第272號」及「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759號」,及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二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應補充「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號、第58號、第305號」,及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罪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7月3日」,及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1月25日」,及如附表編號二十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1月26日」,及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366號」,及如附表編號二十二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年度簡字第758號」及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月28日」,附此敘明。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三至
十二、十六至十八、二十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陳夢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2日│100年11月12日│100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速偵字第2171號│年度速偵字第2171號│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第2156│││││號、第218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號│101年度簡字第19號│101年度訴字第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101年4月2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號│101年度簡字第19號│101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101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260號│年度執字第1260號│年度執字第2370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3日│100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第2156│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第2156│年度偵緝字第32號│││號、第2180號│號、第218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號│101年度訴字第38號│101年度訴字第1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5日│101年4月2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號│101年度訴字第38號│101年度訴字第19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370號│年度執字第2370號│年度執字第3021號│└────────┴─────────────┴─────────────┴─────────────┘┌────────┬─────────────┬─────────────┬─────────────┐│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9日│100年12月10日│100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88號、第255號│年度毒偵字第188號、第255號│年度毒偵字第188號、第255號│││、第272號│、第272號│、第27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9號│101年度訴字第199號│101年度訴字第1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9號│101年度訴字第199號│101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5月22日│101年5月22日│101年5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759號│年度執字第2759號│年度執字第2759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6日│100年11月23日│100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號、第58號、│年度毒偵字第3號、第58號、│年度毒偵字第3號、第58號、│││第90號、第305號│第90號、第305號│第90號、第30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101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6月5日│101年6月5日│101年6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123號│年度執字第3123號│年度執字第3123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4日│100年10月26日│100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9581號│年度偵字第9581號│年度偵字第958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6月26日│101年6月26日│101年6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043號│年度執字第3043號│年度執字第3043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30日│100年10月30日│100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9581號│年度偵字第9581號│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100年度訴字第10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100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6月26日│101年6月26日│101年7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043號│年度執字第3043號│年度執字第3183號│└────────┴─────────────┴─────────────┴─────────────┘┌────────┬─────────────┬─────────────┬─────────────┐│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5日│101年1月26日│100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59號│年度毒偵字第359號│年度偵字第432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66號│101年度訴字第366號│101年度投刑簡字第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28日│101年5月28日│101年2月1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66號│101年度訴字第366號│101年度投刑簡字第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6月30日│101年6月30日│101年7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710號│年度執字第3710號│年度執字第1497號│└────────┴─────────────┴─────────────┴─────────────┘┌────────┬─────────────┐│編號│二十二│├────────┼─────────────┤│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946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7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758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677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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