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醫療糾紛
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
解事件,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923,200元,依同法
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
程序,應再補173,584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