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宜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97年度宜簡字第41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7年度宜簡字第411號被告乙○○傷害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
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