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81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鄭穎聰
被 告 胡靜琇
羅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以贈
與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羅宇惠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向桃
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胡靜琇前與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原誠泰銀行,下稱新光銀行)締結信用卡契約,依
約被告胡靜琇應於每月31日繳款截止日前向新光銀行清償帳
款,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之情事時,應自新光銀行墊款
與特約商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率計
付欠款之循環信用利息,且按利息之總額加計10%之違約金
。惟被告自9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累計至97年1月
28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87,800元,其中本金為66,268
元未清償,嗣新光銀行又於97年7月16日將其對被告胡靜琇
之上開債權移轉予原告。詎被告胡靜琇竟於102年2月21日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簡稱系爭不動產),無償贈
與其女即被告羅宇惠,並於102年3月5日辦妥所有權移轉
登記。因被告胡靜琇並無其他財產足供求償,是被告2人間
上開贈與及移轉登記之無償行為,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爰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帳單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新光銀行債權讓與公告、建物
異動索引、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而被告2人於言詞
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作何聲明及陳述,原告前開主張,與其所提相關事證,亦均
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4
條第1項撤銷權之行使,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
無例外(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48年台上字第1750
號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
第4項前段並有明定。本件被告胡靜琇對原告負有前揭債務
,於移轉系爭不動產與被告羅宇惠時尚未清償。再參諸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胡靜琇之授信
餘額月報資料可知,被告胡靜琇於102年2月間,亦積欠包
括華南銀行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等
共393,000元(見本院卷第87頁);反觀被告胡靜琇於101
年間所得資料給付總額為78元,別無其他財產,有101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見本院卷第92頁)
可稽,足認被告胡靜琇之積極財產於贈與系爭不動產之時點
已所剩無幾,而被告胡靜琇知其積欠上開多家銀行債務之情
形下,名下所有財產於扣除生活之必要支出後,亦應不足支
付上開債務,竟仍於102年2月21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
羅宇惠,並於102年3月5日登記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與被告羅宇惠,顯見被告羅宇惠確已積極減少債務人即被告
胡靜琇之財產,致其積極財產總額無法支付消極財產,對被
告胡靜琇之資力顯有負面影響,應認被告間之上開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係屬有害原告債權之無償行為,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原告自得訴請法院撤銷該等無償之債權
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羅宇惠回復原狀即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名之債權及物權
行為,以及被告羅宇惠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胡靜琇所有,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宜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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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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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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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6-1│10000分之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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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同上│同上│16-3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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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同上│同上│16-5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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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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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建物座落地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
│││││
│││││
├─────┼──────┼───────┼────┤
│桃園縣桃園│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縣桃園市南│全部│
│市○路段○○路段16-1│華街167號4樓││
│5950號││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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