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2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一號
原告立杰皮件品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佩偉 (執行董事)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一號商標評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一號商標評定事件,有其他行政訴訟即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及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七號商標評定案件牽涉本件之裁判,經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裁定,命於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或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七號行政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等行政訴訟案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分別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四號及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七號判決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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