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更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被上訴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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