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5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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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5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二二號
抗告人即原告甲○○相對人即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乙○○市右當事人間因國民住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二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王立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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