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2號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原住彰化
27上列聲請人因其父即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民國97年10月6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八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被繼承人之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