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官陳金枝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許宏迪 律師
相 對 人  陳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
羅簡字第26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予扶助等情,業經其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所
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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