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林有泉
一、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德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明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繳訴訟
  費用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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