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郭振綱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範設計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裁
   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5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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