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宜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貴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6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依法補正委任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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