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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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13號
原   告  楊保定
被   告  陳景賢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沙鹿簡易庭 103 年度 沙簡 字第 313 號裁定(103.09.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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