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楊恳章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爾邦得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惟因本件已另經
本院以103年度岡聲字第2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
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