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一七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六0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七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三審郵票費用新台幣捌拾陸元已發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第一審送達費│伍佰陸拾元│二八0元加二八0元│├────────┼─────────────┼──────────────┤│第一審勘驗費│壹仟陸佰元│八00元加八00元│├────────┼─────────────┼──────────────┤│第一審鑑測費│玖仟柒佰零捌元│三三00元加六四0八元│├────────┼─────────────┼──────────────┤│第三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第三審送達費│貳佰伍拾肆元│繳三百四十元,退八六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合計│叁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