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江泰 豐
複代理人 胡伯增
被 告 陳雨麟 即 陳韻之
被 告 陳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313元,及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
1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之利
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6計算之利息,又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104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