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陸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1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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