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676號
原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訴訟代理人  陳蕙芸
       范士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明州 、梁
  淑珠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239號),惟被告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