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呂三元
被   告  林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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