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93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9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張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206元;及自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起
至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並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張尚騰於中華民國(下同)92年10月3日與
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
救急現金卡),於92年10月起至95年9月止,動用該卡借款
本金計新臺幣(下同)207,206元。按雙方契約第六條約定
,被告應於95年9月19日繳付應繳金額207,206元,詎料被告
竟未依約給付,現尚欠金額計算如下:
㈠本金:207,206元。
㈡利息: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即日息萬分之五,延滯則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
則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延滯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被
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總計尚欠本金207,206元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未清償,訴外人萬泰銀行將全部債權
移轉給原告等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等影本附卷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調查之結果,應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延滯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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