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 告 羅南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100元,及其中新臺幣65,758元自中華
民國94年2月25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