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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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 鄭瑞枝 被告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第五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欄貳、六應增列「就原告勝訴部分」、「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事實及理由欄貳、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五載明:「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799,350元暨自102年1月19日起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惟漏未於主文欄內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並漏未於理由六載明「就原告勝訴部分」、「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暨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將民事訴訟法第79條誤載為第78條,故有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