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瑞枝 因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