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業已減刑之公共危險罪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業已減刑之公共危險罪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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