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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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陸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壹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一千一百一十九元,仍應補繳四千九百九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