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陳忠男 關係人 陳義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忠男於民國105年5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5月22日,清償日期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關係人即債務人 陳義和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於105年5月25日邀同相對人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至112年5月25日,還款方式約定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不依約繳納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自106年9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248,2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關係人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尚有消費帳款13,57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消費者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催告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11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渠等迄今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再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文件,堪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北斗鎮│中寮││811│建│00│00│77.00│全部│重測前:北勢│││││││││││││寮段543-11地│││││││││││││號│└──┴───┴────┴────┴────┴────────┴─┴──┴──┴──────┴─────────┴──────┘┌─────────────────────────────────────────────────────────────┐│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2│彰化縣北斗鎮中│彰化縣北斗鎮中│2層加強磚造,│一層:43.76;二層:56.││全部│││││寮里斗苑路2段4│寮段811地號│住商用│60;騎樓:11.76;合計│││││││40號│││:112.1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