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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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64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連春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一、㈡中關於「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一、㈡中關於「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之記載,應係「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見本院101年度上字第464號卷第158至160頁),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洪文慧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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