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72號原告 楊佳 法定代理人 王寶珠 法定代理人 楊明輝 被告 曾興元 訴訟代理人 羅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