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 林文傑
林琴 林文賢 林文進 洪秋足 (即 林文聰 之遺產管理人)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林文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俊宜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29,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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