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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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86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淑豊 被上訴人即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俊海 被告 廖玉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即逕按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000,000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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