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力勤精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芬 訴訟代理人 柳樹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下同)100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3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