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明選任辯護人蔡本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王建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認罪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裁定由獨任法官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該裁定後,本院認為不宜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故原裁定撤銷,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16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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