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安東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146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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