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告 林育如 被告 蘇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公開道歉,核其性質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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