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告 黃俊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彬周晉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欲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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