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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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二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九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