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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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萬零四十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
00–七五三六號(七十七年五月出廠、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更換車牌號碼
為00–九○九五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中市○○街○○號前,遭被告駕駛
車牌號碼00–九五五○號自用小客車擦撞,致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