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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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八六號
  原   告 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陸拾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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