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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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五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結夥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編號八九0七五之一),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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