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壹拾參萬捌仟零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