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80號

原告 陳海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際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追加(被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①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②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以書狀載明追加被告「吳**」、「洪**」正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依全部被告人數附具書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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