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280號
原告 陳海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際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追加(被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①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②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
二、以書狀載明追加被告「吳**」、「洪**」正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依全部被告人數附具書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