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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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13號上訴人 林錦良 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燕龍 法定代理人 林立聖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依原判決所命上訴人返還土地之面積及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萬4,064元,並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