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1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劉瑞治 債務人 郭子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