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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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黃彥 凱債務人 李蓮娜 債務人 黃彥翔
一、債務人黃彥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永成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 彥凱 、李蓮娜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 黃彥凱 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李蓮娜、黃永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借據第一節第六項),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420,24
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然李蓮娜、黃永成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權人向債務人黃彥凱及連帶保證人黃永成(歿)、李蓮娜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黃永成已於105年3月間死亡,經查連帶保證人黃永成之繼承人黃彥翔亦未聲明拋棄、限定繼承,依民法相關規定其繼承人黃彥翔對被繼承人黃永成之債務,在繼承黃永成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蓮娜、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420244│彥凱、黃彥│9月27日起│2月26日止││││元│翔├──────┼──────┼───────┤││││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蓮娜、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0244│彥凱、黃彥│0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