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60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瑞治郭子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貴會提出借據及事實理由與貴會聲請之聲明不一)?
二、債務人劉瑞治、郭子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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