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調字第14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5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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